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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07年10月28日十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正同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条【送达和移送期间】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定上诉期分为十五日和十日。 2、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3、如果不服一审裁定,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一、在十五日内上诉,则一审判决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执行判决的相关内容。二、对于上诉期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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