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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56条有什么规定?

2022-09-1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客运运输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的;(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出站的;(三)客运场站经营者未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安全检查及发班停班资料、未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四)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五)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六)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七)伪造、变造、涂改、倒卖道路运输营运证、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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