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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构成高利转贷罪的条件包括: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只能是故意的; 3、侵权对象是国家发放信贷资金和管理利率的秩序; 4、客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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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犯罪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 3、犯罪客体是指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和利率管理秩序; 4、犯罪客观上是行为人实施了高利转贷的行为。
1、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2、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高利转贷罪的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4、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高利转贷罪构成条件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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