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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研究成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基础性数据、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但是按照规定应...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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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将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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