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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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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上一旦设定抵(质)押,担保物的所有权人便不能随意处分该物,限制了该物的流转。以后一旦起诉,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变卖抵(质)押物并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了抵(质)押担保的债权人仍然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就该抵(质)押物优先受偿。对某些特定物设定抵(质)押,一定要履行登记手续,否则无效。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分别在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登记;以股权质押,要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分别到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由于未登记而造成抵(质)押无效,这方面的亏我们吃过不少。
首先,当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停止该行为; 其次,当债务人不停止该行为或者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恢复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最后,如果债务人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适用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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