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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所谓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是指除承揽人与定作人另有约定之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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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与对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是你们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2、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3、你履行了装修的义务,就应该支付装修的费用,现在对方写的欠条给你。4、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若果对方到欠条的给付期还是没有给钱,对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对方采取补救措施,支付报酬,并且承担违约责任。5、如果你们的装修合同是与房东女儿的朋友签订的,那么你们是合同相对人,你如果起诉的话,应该起诉房东女儿的朋友。如果方式房东的原因造成你收不到钱,房东属于侵权行为,你也可以将房东一起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我开了一家鲜花、婚庆店,我是店主,也是司仪,我店提供结婚系列服务。我找了一个摄像师负责录像工作,约定工作完成后我支付他300元钱,我们之间是第一次合作,他不是本店工作人员。但在录像途中发生车祸,造成摄像师骨折,摄像仪器全毁。请问,我与摄像师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我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结合本案事实,我认为你们之间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你不应当对摄像师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摄像师的损害依法可以请求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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