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二)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没有新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编入名册,责令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合格的,可以申请恢复执业;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注销执业证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三)原司法鉴定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技术操作规范或者适用技术标准明显不当的;(四)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但是,鉴定意见有缺陷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的除外;(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由其他司法鉴定人实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注明。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7人已浏览
677人已浏览
1,240人已浏览
5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