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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需要的资料。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一、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退税条件的可以退回。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2、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4、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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