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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行政起诉状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起诉状内容如何,会根据具体的工伤认定的情况来看,在需要起诉的时候,找个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他们就会帮助你做好起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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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工伤认定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文如下: 原告:江西****有限公司地址:江西**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0日生,住*** 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日原告与***签订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自2011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5日止由***承包原告的水泥包装、搬运装车,双方按搬运数量结算费用。协议签订后,***雇佣***负责水泥搬运工作,这是***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虽然2011年3月14日***受伤,但因原告与***无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其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关于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回复。被告据此认定用人单位为原告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原告认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之前,原告已就劳动关系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水泥包装、搬运承包协议》,那么在没有经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被告就不能确认其工伤情况。虽然第三人提供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回复”,但是这并不是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更没有开通审理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回复”可以作为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依据。因此,被告的工伤认定书也是错误的。 综上,被告作出的吉人社工伤认字「2011」第**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错误,请法院依法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江西****有限公司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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