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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公证有如下程序: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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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 (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 (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 (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
首先,申请变更需要向法院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申请人要向法院递交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民事起诉状,提交证明原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不再具备监护人资格,以及申请人如果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证据。最后,会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依法作出裁决。
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法院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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