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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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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⑤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发包人可以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形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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