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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的即构成盗窃罪,不考虑金额。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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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向派出所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如何,都应当受理、登记、认真查处。其中,符合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视为刑事案件。二、撬门破窗人室盗窃、扒窃、使用刀刃等工具或者携带凶器盗窃的,无论盗窃财物数额如何,均视为刑事案件。第三,明显惯犯作案或者一人多次作案,其他情节或者后果不符合规定金额标准但严重的,也视为刑事案件。第四,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5、盗窃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者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6、盗窃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七、个人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一是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二是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入室盗窃刑事立案标准: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室盗窃行为,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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