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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大意的过失“防卫过当是以正当防卫为前提的它是在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出现的,这种目的的合法性和防卫行为有益于社会性不可能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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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防卫过当,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缓急、参加人数等,又要分析防卫的地点、手段、后果及主体的体力和心理态度。经过对比分析,如果认定防卫强度和不法侵害强度基本相当,那正当防卫不过当,而如果防卫强度明显大于不法侵害强度,这种强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须的,即是悬殊的或是完全多余的,这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法益性质,决定着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正当防卫的强度和时间上的缓急。而对于一般轻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卫行为不能保护,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伤亡。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形成了侵害的紧迫性,但侵害强度尚未发挥出来,因此无法以侵害强度为标准,只能以侵害的紧迫性为标准,确定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针对行为人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具体怎么量刑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正当防卫适当与正当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在我国刑法中,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损害具有阻却刑事违法性,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则在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剔除了合理部分后,不合理的部分无法被阻却,因而仍要承担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认定应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的力量对比,根据防卫人员的防卫情况,结合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非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要求防卫人员采取相当于非法侵害的反击方式和强度。综合考虑,防卫行为与非法侵害相差较大、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非法侵权人重伤和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虽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视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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