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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六十七条、二百二十五条,可得出以下结论:如果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非法经营不构成犯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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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对减刑的条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也就是说可以减刑一半,但是这也要看自身的表现,有立功的表现或者是服役态度很好,在服刑的期间没有违规的情况, 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这些资料是针对判刑4年大概能减多少年问题的。
根据犯罪构成事实和情节,没有什么大概。 有五种加重情节的,11年起刑;没有的,4年起刑--最终如何判决、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但是,尚未接触到案件实质性证据材料,律师是无法确定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的,更没有办法作出判决等最终处理结果上的预测--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凭空预测出来的。
判刑要看所有人得加起来,不是按分赃多少。 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对于盗窃等单纯侵财型犯罪的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未达到1千元,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构成盗窃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1次,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数额达到6万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5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超过6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盗窃数额较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盗窃数额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根据盗窃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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