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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也要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
一般不能这么做,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即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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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冻结工资卡,并扣划资金不需要通知持卡人。在扣划完成后,能够通知的,应当通知持卡人, 2、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包括工资卡),是法院在依法行使职权,是强制执行的,不以被执行人的意志为转移。 3、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是强制性的,被执行人只能接受,无权拒绝。如果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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