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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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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经营的合理需要支付的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金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所得税可以在一定比例内税前扣除,超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其证明材料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时间和地点。企业投资者或员工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业务招待费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2、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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