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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发生的事故,应当是安全责任,没有责任划分。如真有责任,直接按工伤处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七条规定,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不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承包业务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具有就业主体资格的承包人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为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就业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未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就业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承包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包人承担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需要根据安全事故后的伤亡情况确定赔偿项目: 1、受害人致伤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致残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因增加生活上所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需赔偿抢救治疗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加上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以参与评标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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