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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基层组织选举是破坏选举罪。 2、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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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修订)》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规定:第五十七条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提出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1)犯罪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欺骗是指以虚假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虚报选票,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欺骗蒙蔽选民。贿赂指用钱财或其他方法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破坏选举活动的目的。因工作失误对选举活动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在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具有泄私愤、报复他人的目的,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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