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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本级的林业长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林业长远规划应当包...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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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加强对幼林的抚育和管护,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情况应当组织检查验收。干旱、半干旱地区造林成活率不足70%、其他地区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干旱、半干旱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持林权证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一)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采伐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建成区的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所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由市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四)集体所有制单位采伐自有的森林和林木,农村居民采伐承包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许可证;(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人民政府优先发给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留山的商品林木,不受林龄限制。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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