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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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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本人和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住房租金可在税前扣除。按主要工作城市不同,扣除标准不同,具体来看:如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扣除1500元。除以上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则每月扣除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则每月扣除8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北京等36个城市可抵扣1500元,124个城市可抵扣1100元,178个城市可抵扣800元。在扣除方式上,住房租金支出,具体由谁来扣除,需要有所区分。如果你和你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你和你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个人房屋租赁税包括以下税种: 1.房产税:按《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在出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800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比率缴纳。教育费附加为3%,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分为7%、5%,1%。 4.印花税: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口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租赁合同所确定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3、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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