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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
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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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离婚诉讼,被告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如果被告地址明确,法院传票传唤后拒绝出庭应诉或答辩,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处理,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持谨慎态度。但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出庭。 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 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不能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不能离开;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5)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 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 比如夫妻关系是否破裂,是否同意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债权债务如何分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代理人的,本人不得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关系是否已经破裂,离婚与财产分割; 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因此,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虽然,依照法律,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努力作原告的工作,希望其撤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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