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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
1、首先,肯定了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的法律效力;2、隐名投资人如果记载于单位的股东名册,那他就会享有股东权利;3、如果只登记在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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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家庭在主城九区内有稳定工作,暂不受收入限制,且不受户籍限制。 二、家庭人均住房(仅指主城九区内城市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申请人只要年满18周岁,在主城九区有稳定工作,本人及配偶和子女名下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3平方米(主城九区内城市房屋),且父母在主城区范围内无两套以上房屋,均可提出申请。
哎,这个问题要看怎么看,很难以具体回复。拆迁问题比较复杂,现就此问题做一简要回复,希望能对你有些帮助。 在正式回复前,首先需申明:鉴于网络的局限、所提供信息的不全面以及问题的复杂性等诸多原由,我的回复可能挂一漏万,敬请谅解。如你提交了后期涉案的相关更为详尽的补正材料,我将结合案件材料,进一步提出更为详实和更具操作性的意见或建议) 一、拆迁现状与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与困境 (一)中国之拆迁根据现有之法律法规可分为公益性之拆迁与非公益性之拆迁。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即使是公益性拆迁,但因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土地制度,被拆迁人在整个动迁过程中均会受到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的蒙蔽,导致应得的补偿大都严重低于应得的补偿;二是绝大多数的项目都会打着公益事业的名义,大肆侵吞企业及百姓的土地,低价收购,仅仅给失地的企业和民众极低的补偿,致使企业倒闭或破产,百姓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二)补偿方案问题。 根据内地之法律法规与拆迁实务来看,拆迁补偿一般可有三种:第一,直接拿钱,这种方式在实践中极少采用;第二,以另外之房屋与土地进行等同或等价之置换,但也极少采用;第三,是前述二者之结合,实践之中基本多采用此类方式。但对于你那边的具体情况,由于所知信息有限,难以知之。如能进一步了解后,则我们会进一步给出中肯的意见。 (三) 国家永远都处于强势地位,这更是难以回避的一个现实,故国家所给出的补偿方案基本上无一例外的对被拆迁人不利,并且一般都是相当的不利,这才导致了在不断涌现的拆迁血案,而开发商则在相当程度上扮演了与虎谋皮、狼狈为奸、与政府沆瀣一气的不光彩角色。 二解决方案问题 既然现实如此,那么是否就表示在强势的政府与开发商面前就束手无策,而只能任人宰割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如前所述的一些情况与原因,但这同时也导致了在拆迁过程之中存在巨大的猫腻,乃至黑洞,换句话说就是所谓的补偿标准是存在巨大的弹性空间的,比如说直接按照政府补偿标准可能就拿个50万,但如通过一些专业合法的维权手段、方法、策略与技巧等,则说不定是80万,乃至数番,这在我们所接触过的案例之中屡见不鲜。 1、前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启动程序。 2、找到企业的违法点。政府与开发商为了抢时间、抢速度,会导致在建设项目的立项过程、批地过程,规划过程等程序之中均会存在相当多的违法之处,有些情形甚至是相当严重的,故只要能发现他们的弱点,抓住他们的痛脚,找到这些违法点,尤其是那些关键的违法点(这就是你们的谈判的筹码,也是你们最有利的武器),给予迎头痛击,进行猛烈地火力压制。这样就对贵司维权益大有裨益、越多越好,那样炮火就越猛。 3、实现上述2的方式。然后通过复议,诉讼,要求查处、谈判等法律或非法律相结合的组合方式对政府进行压制,最终迫使政府拿出诚意进行谈判,从而取得满意的补偿,就是这样。 其实以上说白了就是带有一定要挟之味道,乃至于是敲诈或勒索,但我们喜欢称之为一种合法的敲诈与勒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与正当权益之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当然换个好听一点的说法就是协商、沟通、谈判,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构建和谐社会。 另我所与全国一家只代理被拆迁企业和百姓征地拆迁案件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建立了一种长期的战略联盟的关系,该所在全国各地处理数以千计的企业与百姓的拆迁案件,均大幅度提高了拆迁补偿款。故我们很希望能以我们良好的服务与我们的专业经验与技能来服务于你们,为你们争取到尽可能多的合法权益,如有需要、可及时联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法定医疗期满后,还没有治愈的,那么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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