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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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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 1、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 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 1、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 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盗窃、武装部队文件、证明书、印鉴罪的定罪处罚:(一)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文件一件以上的;(二)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驾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明书的;(三)伪造、武装部队印鉴、盗窃、武装部队印鉴、其他证、车牌、车牌、车牌、车牌等。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规定标准的5倍以上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认定刑法第375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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