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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业主应当主动按照现行交存标准及时续交。维修资金续筹的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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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原有有关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等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宅和非住宅物业,以及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购房人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维修资金。属于一个业主所有、独立于小区之外,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不交存维修资金。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日常维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主交存的物业服务费中支出;(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三)物业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相关管道、管线和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换费用,由相关单位依法承担;(四)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人为损坏的(包括单幢房屋可上人屋面仅为一户使用,且因使用人擅贴地砖或装修、搭建引起的渗漏),或依据约定由业主单独使用的,其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责任人或受益业主承担;(五)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承担;(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使用维修资金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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