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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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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个人集资欺诈,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二是单位集资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非法集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传播。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挥霍或迅速转移或隐匿,给受害者(多为下岗工人和退休人员)造成重大损失,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及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为名,不仅影响国家政策的实施,而且严重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若个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且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达到非法集资的标准,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八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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