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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第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人必须具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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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条件包括书面合伙协议、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等。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不允许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最高限额未规定; 2、有书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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