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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按照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自己作为转包合同的一方,承包的土地可以转包给他人经营。只要自己还属于该村集体成员,仍然可以承包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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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处理你的行政机关(你认为对你不公正的那个行政机关)是某县级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级政府即市政府递交;如果处理你的是市政府某个局(委),你可以选择:直接向市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比如你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不公正地处理了你,你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你既可以向市政府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交复议申请书。以上就是国土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具体注意事项。
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卫生许可决定等。
1.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本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后,将重新签订、颁发由农业部统一规定标准、样式的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统一收回、注销原来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收回的,自发证之日起,自行失效作废。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需要农户配合做什么? (1)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如:原承包合同、原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或协议材料等。(2)提供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户代表确认(原户主申明或新户主举荐)以及书面委托书等证明材料。(3)指认地块,到田间地头指认自己的承包地块及四至,对地块权属信息进行核实、签字确认。(4)提出登记申请。(5)乡镇、村(组)、作业单位需要农户参与配合互动留痕的其他事项。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个别地方因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未落实或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扎实开展权属调查的基础上,经民主决策讨论决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再登记颁证。同时,补签或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为现有日期,承包土地的起止时间、年限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的时间、年限相一致,并在新签合同中注明“本合同是依法对二轮土地延包合同的补充和完善”。 4.确权登记颁证对确定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有什么要求?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重点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对涉及土地质量级别(地力等级)、基本农田等基础信息,由县(市、区)或乡镇(街道)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5.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如何确定发包方,由谁盖章?《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因此,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后,由于其职能已发生改变,故不能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原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没有印章的,可暂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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