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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镇...
排污单位将下列污水、废水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应当对污水、废水进行预处理:(一)含有有毒污染物名录所列污染物的污水;(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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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村务管理、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年终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评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制定和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二)讨论决定本村的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财务收支计划;(三)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
农村社区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群众自愿、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自然条件、文化传统、历史沿革科学统筹规划农村社区,加强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升村民自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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