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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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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政策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对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政策,第二种是对于转让买卖的政策。第三种是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 第一,在新政策里面,农民可以退出三权。 1、在农村最重要的三个权利分别是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这三个权利分别对应着农民对于自己房屋的居住权,还有整个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和利用土地来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所以这些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现在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很多农民不需要在农村居住,或者是在农村从事经营活动。 2、此时因为这个权利也是没有什么用的,所以国家规定了,如果这个权力可以交给政府,也就是说自己主动让出这个权利的话,那么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金,可以用于自己的养老或者是其他的生产经营都可以。 第二,在新政策里面,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1、在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但是在买卖的过程当中,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才可以,否则这个买卖在法律上是不作数的。第一个就是主体必须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过户,否则房屋的买卖合同就算签订了,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变,尤其是对于宅基地来讲,必须是要过户的,没有这个手续就没有真正的买卖成功。 2、而且要注意主体的问题,如果是城市居民或者是其他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话,想买这个宅基地是不可以的,如果非要买的话,必须要把户口先迁入宅基地的所在地才可以。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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