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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人财产离婚判决书有效吗

2022-07-22
原告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某,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乙,居民。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龙独任审判,于年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某、第三人杨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乙某诉称:原告与杨某乙于××××年结婚,2009年原告(出16000元)与被告共同出资首付款42413元购买沭阳县盛源华庭某幢402室楼房,贷款165000元,房贷一直由原告和杨某乙共同偿还,到年月共还贷91800元,房屋的装修约80000元全部是原告和杨某乙出资。原告于年月与杨某乙离婚时主张此房产,最终在离婚判决中“认定该套商品房登记在案外人杨某甲名下,涉及第三人利益,本案中不宜处理,可另行起诉”。原告为了获得应有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应得出资款83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原告诉称的房产属被告个人财产,不属原告及杨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在该房产上没有出资,不存在有未清偿的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杨某乙述称:我当时不在家,买房子都是我父亲弄的,也是其出资的,我没有出资。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某与第三人杨某乙于××××年3月18日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13日领取结婚证,第三人杨某乙与被告杨某甲系父子关系。年月17日被告杨某甲与宿迁市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沭阳县盛源华庭某幢402室(102.64㎡)商品房及附属车库一间(27.50㎡),让原告与第三人居(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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