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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
如果未进行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应根据同居时间和生育情况适当减少数额。如果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如果未共同生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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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没有在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上述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击昏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的,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你所描述的细节不清楚,所以要看具体情况。反还彩礼及其他财物,也视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在满足法定情况时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办婚礼支出的费用并不属于可返还彩礼的范围,结婚登记而支出但该费用是为办理,拒绝登记方视其过错程度需承担相应费用。其他婚前赠与的物品,具有彩礼性质的可要求返还(三金)。如果女方买给男方的项链具有回礼(对应三金)等性质,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是本人认为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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