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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信报告中是否可以添加工作使用的相关信息?

2024-11-22
为了确保您顺利融入新工作环境,提交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如果您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必须强调的内容,例如之前逾期还款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您可以考虑在本人的征信报告中添加详细的解释或注释,以便负责人员更准确地了解您的诚信状况,从而减少因信息不明确导致的解读偏差。 我们强烈建议在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纸质版个人征信报告时,务必做好相关事项的备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 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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