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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对于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原告可以在六个月后起诉,但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或新的理由或被告提出离婚请求,则不受六个月期限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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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离婚未被准许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律规定六个月的缓冲期,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内不得再起诉。如果超过六个月,双方仍不能和好的,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判决不准离婚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需要在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根据《》第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可以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处理下列起诉和情形: (七)判决不允许离婚和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判决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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