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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
退役士兵需要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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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各用人单位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对部分服役年限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给予安排工作的特殊优待,保障第一次就业,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退役士兵正当权益。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倍加珍惜荣誉和机会,服从政府安排。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
退役士兵具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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