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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没有司法解释。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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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鉴定在确定责任。新办法明确规定了下列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界限是: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后者客观上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二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后者的主体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三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给行为人造成死亡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后果,其心理态度可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但对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只能是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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