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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般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平均分配,个人债务不分配,由个人承担。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义务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债务的处理原则 (1)公平合理原则。在离婚债务处理中的公平指离婚双方债务分担上的公平,不允许离婚的任何一方强行多分得财产或少分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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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夫妻分居期间)为满足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治疗疾病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指原夫妻一方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承担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不含本人治疗所欠的债务)。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1、如果债务是原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后债务也应由其个人偿还。2、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可以根据夫妻离婚的方式、债务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1)双方约定离婚时,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或者共同债务没有明确约定,债务由原夫妻共同承担。(2)协议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中债务偿还的,双方有约定。比如原夫妻各负一笔或几笔债务,债务由约定偿还人偿还,但原配偶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3、法院处理离婚判决中共同债务的清偿的,应当从判决结果中确定各自应当偿还的部分,并承担连带责任。
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一)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是为结婚所欠或者都已经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债权人。 (二)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作为例外情形,夫妻这方面要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从而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务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除了前面介绍的当事人离婚以外,配偶死亡的,生存一方也仍然要对此前夫妻共同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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