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办理婚姻登记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证只能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地点规定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中:(1)县、市、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办理双方或者一方永久居民的婚姻登记。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2)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办理涉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居民的婚姻登记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3)现役军人由军队驻地、入伍前永久居住地或者对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7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