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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关键是证据,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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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依据司法解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 因此电话录音只要没有违法的手段和形式、没有侵犯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署名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其有效性需要满足三项特定要求方可得到认可。第一项要求是,录音资料本身未经过任何人为剪裁、拼贴或者歪曲制作等不当修改行为,且其内容自始至终保持紧密相连,未经涂改,呈现出极度客观、真实与完整的状态。第二项要求是,相关录音资料的获取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以保障其合法性。第三项要求是,由于该录音资料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名字,若对方并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或指控,并且质疑理由无法得到充分证实,那么这种录音资料可以被视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由于证人不想出庭作证,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对方当事人意见情况。拓展:证人通过录音作证的,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和视听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证人具有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并经法院准许不出庭的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你所述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有关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应该出庭作证。对于应该出庭的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如果对方对该证据不予质证的,则该证人的证言不会被法院采信;如果对方同意质证的,则需要根据具体内容由法院来认定该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诉讼》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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