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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全额返还;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全额返还;3、返还金额根据付款人的困难程度确定;...
根据结婚时间确定返还金额。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基础。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以决定半数以上的返还金额;实际共同生活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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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看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下列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国对于彩礼返还问题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为节点,处理原则不同,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支持返还彩礼为处理原则;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一般是不予返还的,只有存在特殊情形才会得到支持。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就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结婚后只有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彩礼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界定。实务中一般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考虑给付的数额大小、有无花费及当地的婚俗习惯等因素。对于给付的增进双方感情的节礼、平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小礼物等一般认为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会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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