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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
妨害清算罪,是指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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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企业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虚假记录,或者在未偿还债务之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隐瞒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对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虚假记录,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未偿还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的,但应清算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损失严重的;(5)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妨害清算罪定性【判决时间】2002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因本案于200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01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从1995年起担任集体企业(法人)某一公司的总经理至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止,被告人陈某则在上述期间担任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该公司于2000年7月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同年9月1日裁定某一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向某一公司发出破产人须知。同时,某一公司经依法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同年12月6日,法院裁定认可某一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并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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