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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函是不具有强制法律效力的,所以是否签收律师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不签收的,银行可能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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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的构成犯罪的,具体请电话咨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为了避免和减少财务、信用和法律风险,建议:1、保持与银行间的沟通渠道畅通;2、避免套现、互相拆借;3、根据自己的能力,积极、连续的偿还(可先偿还本金)。4、剩余的利息数额,银行按照原始逾期本金继续计算的,你可以拒绝。你要求按照剩余本金计算利息。5、银行起诉的,积极应诉,寻求和解。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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