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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应当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征收。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应当由政府设立的海关征收。纳税人已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无论是否已缴纳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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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由销售商品、加工、维修、维修服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扣除当期进项税后的余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此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上述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按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否则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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