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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军人一方应当提交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离婚意见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和军人离婚的办理流程: 1、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现役军人取得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可出具的同意离婚证明后,就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现役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军婚可采取如下方式离婚:若双方可以就离婚、子女抚养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共同办理离婚登记,经过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即可完成离婚。 2、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且非军人方提出离婚的,除军人具有重大过错外,须经军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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