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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无效,霸王条款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霸王条款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严重损害条款相对方的...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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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遇到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应归于无效。常见霸王条款包括:1、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3、本店(会所)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4、本店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5、本卡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店)所有。
1.霸王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2.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一般来说这类条款是无效的。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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