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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后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出具《工程暂停令》; 2、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质量事故原因,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按事故造成的损失程度分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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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或不符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和设备。(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施工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质量事故工程及其相关工程的施工或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4)施工单位收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部外,还应邀请设计部、财务部、监督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明确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负责人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负责人的责任。(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报告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经设计部、财务部、监督部签署后,向设计部门报告。(7)总监理工程师命令施工机构按批准处理方案处理质量事故。(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和检查,并写下《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部办公室备案。(9)财务部应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汇报工程成本调整情况。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立即停止质量事故工程及其相关工程的施工或停止使用不符合设计标准和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收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书》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除工程部、设计、施工部外,还应邀请设计部、财务部、监督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明确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人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责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经过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评定。 2、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进行验收。 3、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是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达到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进行验收。 4、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然改变了外型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功能,可以按照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验收。 5、经过返修或加固处理的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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