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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关于股东对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下: 股份公司担保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无效的...
公司担保则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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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时,会直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情形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未经法人书面授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3、《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担保股东决议的规定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主合同的确不存在的话,24号的合同和21号的合同所担保的分别是无息和有息两种不同形式的贷款,是两个法律关系。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二审的时候小贷公司提供6月21日合同,同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2011年6月21日的抵押合同项下无贷款。 禁止反言原则,该公司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该诉讼中不能胜诉是一定的,因抵押合同伪造;若其另诉,其在该案中主张的借款事实以伪造的抵押贷款合同为担保不被法院支持后,再主张6月21日的担保合同,不会被法院支持。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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