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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证据是盗窃而来的,属于证据来源非法,如果经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的确属于盗窃而来,证据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另外,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
主张原告所诉并非事实,应在指定期限内举证,不要坐等开庭。反驳与反诉不同。反驳是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理由和证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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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公正的,庭审是严肃的.,是不会偏向任何一方的。
不是把诉状作为证据,而是可以依据原告在诉状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做出反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证和新的本证两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或者证据进行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即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事实真伪性的责任。当原告的证据不实或者证明力不够时,被告可以举证来反驳原告的陈述的事实或者支持自己的事实主张。 同时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也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所以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或有效的证据为依据,使自己对原告的事实主张的否认、反驳或者反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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