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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4号)规定,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
北京生育津贴领取条件:1。根据现行政策,凡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要求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加30天生育奖励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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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了晚育假。据此,本市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北京生育津贴条件:1。根据现行政策,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98天加30天);2。由于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因此不应同时享受晚育假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3。被保险人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并在通知发布前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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