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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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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的,一般不予处罚;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对方可以抗辩诉讼时效,法院驳回当事人起诉,拒绝审理行政案件。
1、行政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行政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行政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也是有时效的规定的,不管是在政府机关还是在事业单位,岗位的调动都是比较频繁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会使得不能拿出确实的证明职员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证据,故此若是想起诉他人确实存在不作为的情形,是必须要在时效内起诉的。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具体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当事人失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强制保护。然而,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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