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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未提供交强险保险信息的情况下

2022-03-17
即使没有驾驶证也应该进行赔偿。免责条款不能成立。一、“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明确告知。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但又系典型的格式合同。当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责成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时,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则有权知晓。否则将否认合同主体的平等性,严重损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保险公司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行为人按过错的不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合同的限额内赔偿是其法定责任,不能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加以限制或排除,也不能以无证驾驶作为免责的理由。三、《交强险条例》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而制定的,二者并无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范围包括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部分,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仅就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部分免责做出规定,并不包括人身伤亡的赔偿。同时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中又明确区分了财产损失、伤亡赔偿、医药费的具体赔偿数目,由此可以看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综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显然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对人身伤亡的赔偿是无条件的,而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有条件的,这也充分体现了国家立法的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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